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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2011-12-15 15:53:23
(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0号),2011年9月22日经第十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效力等级:部委规章
《规定》供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鉴定机构的认定、事故处理程序及法律责任等。
按规定,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按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重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为减轻污染损害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关费用。
对迟报、漏报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将对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还将被处以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3个月到6个月。
对于瞒报、谎报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船舶、作业单位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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