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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2011-12-15 15:52:54

  交通部《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1年11月10日印发。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针对沿海港口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为防止出现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沿海港口健康、安全、持续发展,交通运输部出台本《意见》,从积极促进港口协调发展、有序推进专业化运输系统码头建设等八个方面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积极促进五大区域港口群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主要港口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枢纽作用和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发挥中小港口对临港产业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大中小港口协调发展,形成我国布局合理、层次分明、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现代港口体系。对于"长江三角洲地区",《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集装箱运输体系、大宗散货海进江中转体系和江海物资转运体系,把握外贸进口原油码头建设节奏。积极推进沿江港口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浙江沿海港口应完善港口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合理布局大宗散货码头,推进港口与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加快发展上海、宁波-舟山等主要港口现代物流、现代航运服务等功能。
  《意见》提出,有序推进专业化运输系统码头建设。要统筹布局、有序建设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南和西南沿海地区公共煤炭接卸码头;结合原油管道建设和原油战略储备相应布局建设大型原油接卸码头;建设环渤海、长江三角洲地区外贸进口铁矿石公共接卸码头等。
  《意见》提出,进一步明确和突出区域内的重点新港区,防止新港区开发一哄而上、遍地开花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要科学、合理确定新港区的布置方案与开发规模,避免贪大求全。要合理确定新港区防波堤、航道、码头等起步工程建设规模,稳妥把握后续工程建设节奏,切实提高投资风险意识,避免过度超前。
  《意见》提出,要着力推动港口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大力发展港口现代物流,构建以港口为重要节点的物流服务网络,继续推进内陆无水港建设,积极发展多式联运,加强港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信息、航运交易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务,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推进港口智能化生产管理系统、散货码头装卸自动化控制系统、集装箱多式联运信息服务系统等应用。加强港口码头节能设计工作,优化港口装卸工艺及配套工程,注重港口污水回用系统建设,减少港口生产环节的扬尘和噪音,加强港口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意见》提出,要切实加强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适时启动全国及区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完善港口总体规划。对不符合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岸线使用审批,不予办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加强对港口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制止和纠正。使用深水岸线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码头水工结构兼顾万吨级及以上船舶靠泊),必须经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审批。坚决制止以"建大报小"方式规避深水岸线审批程序。由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如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火力发电厂、大型石化和钢铁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码头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关于配套码头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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