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本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新闻动态
  • 最新法规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 下属律师
  • 学术前沿
  • 人才招聘
  • 在线咨询
  • 有西说法

登录

最新法规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最新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2011-12-15 15:52:16

  (国务院令第611号),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本条例是为今年2月25日公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的配套法规,供二十七条。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条例规定,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条例规定,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条例强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条例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  共1页
  • 上一篇: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下一篇: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300字
评论内容:
验证码:
【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人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
主    任:
电    话:
传    真: 0580-2187167
  Email  : zhoushan@celg.cn
地    址:
邮    编: 316021

发送私信(注:不能超过140字)

律所资料

律所名片

最近留言

  • 老公出轨,协议离婚不同意,诉讼离婚需要...
  • 你好,我是一名今年毕业的法学研究生,我...

最新评论

  • 无最新评论,亲,赶快评论

版权所有: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舟山新城临长路20号舟山日报大楼11层
电話: 0580-2187168   傳真:0580-2187167
电子信箱:zhoushan@celg.cn    浙ICP备15004744号-1   浙公网安备33099802000028号
本网站文字、图像、视频资料归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