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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2011-12-15 15:52:16
(国务院令第611号),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本条例是为今年2月25日公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的配套法规,供二十七条。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条例规定,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条例规定,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条例强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条例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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