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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2011-12-15 15:50:41

  (国务院令第604号),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太湖流域位于长江三角洲腹地,流域面积3。69万平方公里。《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太湖水面面积2338平方公里。2010年太湖流域以占全国不到0。4%的国土面积,4。3%的人口,创造了占全国10。8%的GDP,人均GDP是全国人均GDP的2。5倍。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流域的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环境治理刻不容缓。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我国第一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共9章70条,从水资源调度、取水总量控制、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岸线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和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以及太湖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在多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尤其是在解决体制机制问题、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衔接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对于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工作,保护太湖水域及岸线资源,保障该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负其职、加强合作的管理机制;明确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的定位以及流域性监督、协调、综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明确了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监督流域的防汛抗旱工作。二是明确了调度权限,加强了防洪和水资源的统一调度,以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三是细化实化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四是进一步强化了太湖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配置。五是有效加强了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六是明确了对太湖及"三河"水域、岸线的管理职责,确立了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法律地位。七是进一步协调和整合太湖流域监测体系,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建立统一的流域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八是完善了保障机制和监督措施。九是加强了执法工作,加大了处罚力度。
  《条例》的制订实施,将为我国区域性环境保护提供立法蓝本和科学化、系统化的法治监管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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