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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护权益 司法改善环境

2018-09-27 09:19:11

一、基本案情:

浙江昌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晟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消防工程设施建设、消防设备智能化管理及安装的中小型企业,主要承接舟山区域内工程建设中消防部分专业分包业务。2013年7月,昌晟公司将承接的浙大校区消防工程交由朱某工程队具体施工,朱某委派孟某进行工地的具体管理,全权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朱某管理不善,导致孟某将工程款挪做他用,致使民工工资拖欠,昌晟公司为了顺利进行工程推进,按约达到工期进度,共计垫付100余万元,工程总算于2015年6月顺利竣工通过验收。还没等昌晟公司找朱某要求结算,朱某反而将昌晟公司告上了法庭,通过否认孟某委托授权范围与权限既而要求昌晟公司支付工程款170万及利息,并对昌晟公司的账户进行了冻结保全,昌晟公司为了工程的顺利竣工大量筹措资金,本就经营困难,现在又遇到朱某的起诉与保全,更是雪上加霜,公司经营一度限入绝境,由于诉讼保全行为致使其它工程款项均无法正常提现,垫资100余万再加上保全冻结账户使得公司连正常的纳税社保都交不了,更别提员工工资发放。整个公司经营濒临涣散,员工更是人心惶惶。

二、服务过程:

本所接受昌晟公司委托后,经办律师通过分析,认为必须从两方面着手解决问题:一是迫切需要解除法院对公司账户的冻结,以基准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将诉讼带来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二是收集各方面证据材料,积极应诉从根源上揭穿朱某的不实诉讼,达到驳回朱某的无理诉求的目的。

根据上述分析,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所经办律师一方面积极与法院沟通反映案情实际,迅速提出保全异议;另一方面又积极寻找保险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责任保险。在收到法院驳回异议裁定和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答复后。又积极寻求案外第三人的置换担保,最终法院考虑企业经营实际困难,作出同意置换担保,解除了对昌晟公司账户的冻结,企业终于能得以恢复正常的经营。

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详细阅卷,细致分析,认为案件关键点在于孟某的代理行为能否成立,然后通过大量的举证予以证明,虽然没有朱某的书面授权委托,但是通过朱某认可孟某部份领款这一节事实,并以此为突破口,结合孟某领取款项时间、昌晟公司代发工资时间和工程具体持续期间相吻合,通过发表四次质证意见,三次补充证据材料,二次参加庭审及询问,提交详细答辩状及代理词等各种途径指明孟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认定,认可孟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昌晟公司代发的工资或由孟某代领发放的工资等合理款项可以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驳回了朱某不当的部份诉讼请求,尽最大努力为企业维护了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本案最终得到了较为公正的裁决,通过司法途径解除了企业的一次现实危机。

在本案服务过程中,经办律师适时的进行了普法讲解,通过建群一方面互通信息,另一方面对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的细节方面进行详尽的讲解。并同时结合定期召开案件讨论会形式,对案件进展及民事诉讼程序规定进行了讲解,对于民诉法中重要的时间节点予以重点强调。

三、法律评析与问题思考:

本所承接的案件虽然结案,但是因本案牵出的问题还很多,并值得深思。(一)、朱某起诉固然有投机取巧,具有恶意诉讼之嫌。但根本上还是暴露了企业在承接工程社会活动中缺乏法律保护意识,数百万上千万的工程居然没有一套完备规范的法律文书模板,对于实际施工人的管理,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相对人主体进行责任落实,涉及款项领取、工程管理等事务,如果实际施工人有委派人员的,应该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载明,或有另外的书面授权。不能只是一味的相信人情而忽略法律规定。(二)、恶意诉讼如何定性问题。是不是只有虚假诉讼需要追究责任,而恶意诉讼是否同样应担责,或者说如何界定恶意诉讼。本案中,根据朱某的陈述,对孟某的代理权问题,朱某作了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性认可,单就这一点来讲,他是做了不诚信的虚假陈述的,但如何定性,因为民诉法同样规定,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待证事实有否认的权利。(三)、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与损失如何界定。特别对工程企业来讲,涉讼或保全会在行业内对相关企业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甚至由此失去很多承接工程的机会,但这些大都是无形的,难以用金钱评估。因此,相关企业想要在事后维权提出请求,损失范围也难以确定。通过本案的诉讼,虽然从客观上讲给我市诚信企业维护了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善用法律思维解决现实问题,对促进优化我市的营商环境也能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但要从深层次的解决根本问题还是需要后续的更多研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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